運動生理週訊(第212期)
由「黃禹錫事件」看學術倫理(January 18, 2006)
王順正

黃禹錫(황우석,1952年12月15日-),韓國的著名生物科學家,出生於忠清南道扶餘郡的一間窮苦人家,曾任首爾大學獸醫學院首席教授,他的專長是幹細胞研究。1995年,黃教授著手於牛的複製技術,並取得成功。2005年5月,他成功把人類的體細胞移殖到人的卵子細胞,並成功把細胞培養成為胚胎。其後,黃教授在記者會中批評當時的美國總統小布希對幹細胞研究的政策。這件事使他成為當時的新聞人物。同年8月3日,他帶領的隊伍成功完成了狗複製技術。這次實驗,3000多顆受精卵中,只有三顆成功長成胚胎,並只有一隻狗生還,起名叫
Snuppy。他成了韓國的民族英雄,上了郵票,被韓國科技部授予「最高科學家」的稱號。2005年11月24日,黃禹錫由於在研究中爆出倫理醜聞,被指控使用了科研組女研究員的卵細胞,並有細胞買賣的行為,辭去了在首爾大學的一切公職。2005年12月23日,韓國首爾大學調查委員會表示,黃禹錫年初刊登在《Science》雜誌上的、有關幹細胞研究的一個具有重大突破性進展的研究論文是偽造的。隨後黃禹錫向國民道歉,並辭去首爾大學的教授職務。12月29日,韓國首爾大學調查委員會宣佈,黃禹錫根本沒有培育出與患者體細胞基因相同的特製胚胎幹細胞。2006年1月10日,韓國首爾大學的一個委員會宣佈,黃禹錫在複製幹細胞上的一系列論文系偽造。但動物克隆技術確實擁有,例如
Snuppy。(上述資訊來源:
維基百科)

在日本,東大著名工學部教授多比良和誠(Kazunari Taira),在日本是生命科學(Life Science)的佼佼者,曾在科學期刊《Nature》發表論文及獲研究大獎。他的核糖核酸(RNA)研究被認為對醫治癌症有極大貢獻,被看好是遲早獲得諾貝爾獎的人選。他取得2004-2005年度的「亞洲化學聯會」(Federation of Asian Chemical Societies, FACS)大獎,是史上第二位獲此獎項的日本人。不過不少同行對他的研究存疑,因其所提數據無法用實驗証明。2005年4月,日本核糖核酸學會(日本RNA)要求東京大學對多比良和已發表12篇論文的可靠性作出調查。東大的調查委員會也發現研究缺乏數據支持,懷疑他根本沒有做過實驗,在9月正式要求多比良和對其中四篇1998-2004之間在《Nature》刊登論文作重新作實驗。結果他無法進行。2006年1月14日調查委員會裁定研究數據是捏造的可能性甚大。現在等待東大的紀律處分(
吳偉明的知日部屋- 哈日反日不如知日)、(
Concerning the Ongoing Investigation of Papers Submitted by Professor Kazunari Taira)。
在中國,四川大學華西醫院教授丘小慶被疑在美國《Nature Biotechnology》上發表假論文,該論文共同署名左俊勇、楊莉、周雨祺、王海雲、張淑華、歐真容等6人要求撤銷他們在該論文的署名(
四川大學海歸教授丘小慶在《自然》雜志造假蒙人)。
在台灣,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於2004年12月發布「近五年國科會處理違反學術倫理案件彙整表」、「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各一份,明確提出十九件違反學術倫理成立案件,並且依情節輕重予以終身停權或停權若干年之處份,並且追回研究獎勵費。由此可見,違反學術倫理的案件雖然可以達到「國恥」這麼嚴重的狀況(就像黃禹錫一樣),但是,這類「造假」、「不務實」的研究論文處理方式,仍然屢屢出現在學術研究的殿堂。其實,相對於近來韓國、日本、中國等違反學術倫理案件的情形來看,國科會處理違反學術倫理案件完全不公佈姓名的保密做法,引發關注教育和學術品質的立委們強烈不滿,紛紛抨擊國科會「太鄉愿」、「導致學術界更墮落」,立委們要求國科會和教育部應該制定明確的學術規範,一旦調查確認有抄襲等嚴重違反學術倫理的行為,就該公佈抄襲者姓名和服務單位,才能導正學術歪風(
論文抄襲不公佈姓名 立委:鄉愿)。
捏造與篡改是最常見的違反學術倫理事件。研究者或實驗者往往為了配合研究假設,在沒有實際進行實驗的狀況下捏造實驗數據,或者篡改實驗數據的結果。依據近五年國科會處理違反學術倫理案件彙整表中,「A君及B君於甲雜誌發表之甲文抄襲C君於研討會所發表之乙文摘要,並有僅以一頁摘要和相關文獻即杜撰論文,同時未知會他人即於所發表之論文將他人列為論文之共同作者。」。事實上,如果重複進行實驗流程與步驟,無法得到類似的實驗數據時,都可以具備捏造與篡改的可能。因此,研究方法的敘述、研究步驟的說明,在學術研究過程中是相當重要的步驟。
錯誤的資料收集程序,也可能是違反學術倫理的主因。受試者不努力或不遵守實驗程序、受試者未遵守飲食控制的相關規定等,實驗儀器與設備失常或校正失當,甚至出現錯誤的資料記錄等,都可能是此類資料收集不當的現象。為了避免這類現象的出現,研究者必須確實的瞭解實驗設備與流程的操作,嚴謹的要求受試者的配合,適當的實驗設計與計畫安排,以避免這類錯誤的出現。
摒除不支持預期結果的資料,剔除「不好的」資料或「極端值」等,可能也是造成錯誤研究成果的原因。不過,這類研究結果的判定,還需要與上述的錯誤資料收集程序相對應,以免錯誤的研究資料記錄,影響到研究結果的確實呈現。特別是,有一些測驗結果的標準差大於平均數的現象,部分的研究數據到底是錯誤的資料記錄或確實的實驗結果,需要有嚴謹的實驗流程記錄來進行判定,有時候需要再一次的實驗補測,驗證實驗資料的正確性。
論文發表的作者順序,往往也是這類學術倫理案件的主因。學位論文的指導教授在論文發表中該列第一作者嗎?論文發表時的論文是哪一位執筆的,應該就是執筆者為第一作者。事實上,學生交給教授的報告,被教授拿去用第一作者發表,是最常見的違反學術倫理事件。不過,依據近五年國科會處理違反學術倫理案件彙整表中,「C君檢舉A君及原擔任C君之博士後研究B君發表之著作,襲用其實驗室研究構想,卻未對C君之貢獻作適當註記及感謝,A君及B君已違反學術倫理。」指導教授在學術指導上的貢獻也不應該被排除,否則學生或參與學術研究的同伴完全摒除指導教授在學術研究上的貢獻,也是不符合學術倫理的。
重複出版的行為(包括專題研究計畫申請),也是違反學術倫理的。依據近五年國科會處理違反學術倫理案件彙整表中,「A君所提研究計畫申請書內容與B君所提研究計畫申請書內容雷同,該二計畫均未將彼此互列為共同主持人,分別向本會不同學術處申請補助,顯有蓄意隱瞞之情事,同時B君對該二件計畫書雷同一事知情且同意A君抄襲其計畫申請書內容,已違反學術倫理規範。」,「A君及B君所提兩件研究計畫申請書內容雷同,研究經費亦完全相同,並互為共同主持人,僅將計畫名稱稍作修改,分別向本會不同學門申請專題研究計畫補助,未在計畫申請書中說明,有蓄意誤導為兩件計畫,已違反學術規範。」。有一些研究的變項很多,在一篇論文中不太容易完整呈現時,作者往往會將論文依據變項的不同,發表不同的論文。事實上,如果蒐集的變項具備交互作用時,論文不宜單獨分變項分別投稿(例如同時測量肘關節曲伸肌力的研究,就不應該單獨將肘關節曲屈與伸展的測驗結果分開發表,因為兩者互為擷抗肌,具備交互作用的影響)。
對於剛要參與學術研究的研究所學生來說,這類學術倫理事件都是很重要的學習標的,對於已經擔任學術研究指導者來說,不要為了一時的好處與名利,做出違反學術倫理的事情,是相當重要的基本認識。由「黃禹錫事件」來看,由國家英雄到「國恥」,其實只在於一念之間。